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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就鲁弥士主教幼儿园性侵学童案件归档的说明


2018年5月8日,检察院接获检举,指鲁弥士主教幼稚园发生校工性侵学童事件;经对案件进行侦查并基于证据不足的理由,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将案件暂行归档。

由于事件广受社会大众关注,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澄清事实的需要,检察院在法律容许的条件下将案件的部份内容予以公开。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65条第1款规定,如侦查期间收集到充分迹象,显示有犯罪发生及何人为犯罪行为人,则检察院须对该人提出控诉;同条第2款规定,充分迹象,系指从该等迹象能合理显示出嫌犯可能最终在审判中被科处刑罚或保安处分者。

案件资料显示,涉案男职员于鲁弥士主教幼稚园担任校工,其日常工作除整理课室及进行清洁之外,还需承担为男女学童清洁身体的工作。

经进行系列的侦查措施,包括综合分析案中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案中专业报告、嫌犯的供述以及对嫌犯生活用品和家居物品进行查验的报告等,目前未能查明足以显示嫌犯触犯性犯罪的充分迹象,为此,检察院现阶段依法对案件先行作出归档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归档批示不影响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之内提出预审或声明异议;同时,在收到相应的新证据之时,检察院亦可适时对归档案件重新展开侦查。

检察院指出,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或无能力自我防卫的人士实施性侵行为均属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对于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检察院将依法进行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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