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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维持行政长官两项收回土地的决定


终审法院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和27日就两宗土地承批人针对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案作出终审宣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于氹仔岛北安湾(南面),面积19,314平方米,承批人为保利时发展有限公司。该土地于1990年12月26日批出,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至2015年12月25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为由,宣告土地的租赁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于路环石排湾工业区,称为「SK1」地段,面积5,235平方米,承批人为澳门逸园赛狗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订立公证书之日(1990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为由,宣告土地的租赁批给失效。

两承批人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透过于2018年6月28日和10月4日所作的合议庭裁判,裁定两司法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两承批人不服,分别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对两起上诉案作出审理后,裁定上诉均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102/2018号案和第6/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