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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草案。

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和经济急速发展,特区政府有必要检视现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以进一步厘清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交易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消费争议的发生,建立更公平、公正及透明的消费环境。另一方面,通过规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亦期望在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能够进一步提升经营者的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并最终为打造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和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经参考咨询期间收集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借鉴邻近地区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及经验,特区政府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案。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建议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建立的消费法律关系,但如其他专有法规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法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此外,法案亦不适用于幸运博彩、医疗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及审计服务、教育服务、涉及有价证券的金融服务或因应金融市场的波动而订定价格的商品及服务的金融服务。

二、法案建议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晰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取得资讯的权利、健康及安全受保障的权利、获得具品质的商品及服务的权利、经济利益受保障的权利、可获得购买凭证的权利、获损害赔偿的权利等。

三、法案亦建议,为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如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强烈波动或不合理高企,为调查与研究有关价格的形成,消费者委员会可收集所需的最新、客观及完整的资讯,且提供资讯的义务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絶履行。

四、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实施不正当营商行为时的保障,法案建议禁止经营者向消费者实施不正当营商行为,而“误导性营商行为”或“威吓性营商行为”均构成不正当营商行为。如消费合同是受不正当营商行为影响而订立,则容许消费者按一般法律规定提出撤销,或保留没有受影响的合同部分。

五、另一方面,法案建议就供应消费品合同及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设定较严谨的制度,以界定所提供的消费品或服务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倘不相符则视为瑕疵消费品或服务,并订定相关的处理方法或赔偿条件及方式等。

六、此外,法案亦建议规范网上及商业场所外订立的合同,以及预缴式合同等新兴消费模式的合同,并规定在订立相关合同前须提供何种资讯予消费者预先知悉,以及须采用的合同方式。同时,法案为消费者提供了“冷静期”,就上述合同订定了专门的自由解除合同制度,赋予消费者自订立合同之日起计七日内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无须说明解除的理由。

七、为进一步完善现有解决消费争议的机制,法案建议建立更具规范的调解制度,以及就供水、供电及电讯服务等涉及基本公共事业服务的消费争议引入必要仲裁。

八、法案建议赋予消费者委员会监察和处罚方面的职权,以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九、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