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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设立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设立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规草案。

建造和维护澳门轻轨系统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运营轻轨系统是既庞大又复杂的任务。参考国际经验,很多建造、维护及运营此类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商业组织均由政府组建,考虑到过去在推进建造轻轨系统基础设施工程时所遇到的困难,经研究,特区政府建议设立一间全公共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旨在于建造和维护用于轻轨系统运营的基础设施及设备,以及运营相关的系统,预计此模式能更有效地实施轻轨系统和使用公共资源。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设立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许可设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工商业发展基金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名称为“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所营事业包括建造和维护用于轻轨系统运营的基础设施及设备,以及运营相关的系统,当中包括运营管理和提供客运服务。公司可提供延伸服务,并可直接或间接向其他相关实体提供支援服务。

三、公司的资本额为澳门币十四亿元,由股东按下列比例悉数认购并以现金支付:

‒ 澳门特别行政区:百分之九十六;

‒ 工商业发展基金:百分之三;

‒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百分之一。

四、公司尚可开展与轻轨相关的其他商业、工业或提供服务的活动,与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并订立合作协议、向其他公司出资,以及参与合作经营或其他组合方式。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拨款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公共实体给予的津贴构成公司的资源,且不影响按法律规定有权享有的其他财产及收益。

六、公司章程将以行政长官公告的方式适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本行政法规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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