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6日和13日就两宗土地承批人针对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案作出终审宣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于氹仔岛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配电站和北安填海区之间,面积9,180平方米,称为「PO2」地段,承批人为Raimundo Ho。该土地的批给透过于1987年6月12日签署的公证书作为凭证,租赁有效期为25年,至2012年6月11日届满。及后,承批人获批准修改土地的用途,并更正批给土地的面积为11,650平方米。「PO2」地段由在地籍图上经适当定界、标示并彼此独立的6块地组成,分别是:“A”、“B”、“C”、“D1”、“D2”和“E”,每块地都有各自的目的和用途。除了“A”地段之外,所批出之土地的其他地方(“B”、“C”、“D1”、“D2”和“E”共7,590平方米)从未被利用。行政长官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批示,宣告该土地批给因批给期间届满未被利用而部分失效。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于澳门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称为「SQ2」地段的土地,面积5,980平方米,承批人为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订立公证书之日(1991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的租赁批给失效。
两承批人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透过于2018年7月12日和10月18日所作的合议庭裁判,裁定两司法上诉败诉。两承批人不服,分别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对两起上诉案作出审理后,裁定上诉均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107/2018号案和第16/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