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初级法院办事处统计,自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10月5日生效至今,初级法院共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罪的案件15宗,被害人均为女性配偶或子女。
其中8宗案件已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结果如下:4宗裁定家庭暴力罪罪名成立,嫌犯分别被判处1年至3年不等的徒刑,暂缓2年至3年执行(其中2宗案件的嫌犯还被判禁止接触、骚扰或跟踪被害人,为期3年);3宗被改判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嫌犯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年不等的徒刑,暂缓2年执行;另有1宗案件,因被害人拒绝作证,且案中大部分事实未获证实,最后初院裁定家庭暴力罪的罪名不成立。
除上述经审理并已作出宣判的8宗案件外,其余7宗案件亦已确定了开庭日期,现正等待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