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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检察院性犯罪案件处理状况


澳门《刑法典》规定,涉及性犯罪的案件包括强奸、性胁迫、对无能力抗拒人的性侵犯、对被收容者的性侵犯、性骚扰、偷拍他人私隐部位、性暴露等不法行为;同时,侵犯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包括对儿童的性侵犯、对受教育者及依赖者的性侵犯、奸淫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物品等不法行为。

在以上罪名之中,“性骚扰罪"、“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罪"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罪"由立法会于2017年8月设立,且订定“性骚扰罪"为准公罪,其余两项新罪为公罪;此外,原有的“性胁迫罪"经修订由准公罪改为公罪。

根据统计数字,检察院2018年全年开立涉及性犯罪的刑事案件有127宗,包括强奸案25宗、性胁迫案8宗、性骚扰案50宗、暴露行为案5宗、对儿童的性侵案25宗、奸淫未成年人案3宗、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案3宗。

澳门《刑法典》规定,强奸罪属于严重犯罪行为,可被处以3至12年徒刑;在2018年开立且已完成侦查的20宗强奸侦查案中,提起控诉的有5宗,余下15宗作归档处理。

以严重威胁强迫他人接受重要性欲行为可构成性胁迫罪,依《刑法典》规定可判处2至8年徒刑。在检察院2018年完成侦查的6宗性胁迫案件中,提起控诉的有3宗,3宗归档。

迫使他人忍受性方面身体接触的骚扰(俗称“非礼")行为可构成性骚扰罪,《刑法典》对该罪可处以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日罚金,同时,法律规定该等犯罪为准公罪,故此,被害人可无需聘请律师进行自诉,亦即,只要被害人报案提出告诉即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自法律订立性骚扰罪之后,检察院开立的性骚扰案数目有所增加,于2017年下半年立案12宗,2018年全年立案增至50宗。其中,检察院于2018年对34宗性骚扰案完成侦查,提出控诉16宗,18宗归档。

此外,在他人面前作出骚扰他人且与性相关的暴露行为可构成暴露行为罪,最高可处以1年徒刑或120罚金。检察院于2018年对11宗暴露行为案件完成侦查,共作出控诉5宗,归档6宗。

近年,在公众地方或公厕使用手提电话偷拍他人私隐部位的个案有所增加,检察院于2018年引用“不法录制品及照片罪"对作出上述行为的5名嫌犯提出控诉。

性侵儿童,尤其与未满14岁未成年人发生重要性欲行为将触犯对儿童之性侵犯罪,可处1至8年徒刑。检察院于2018年完成16宗对儿童性侵个案的侦查,提起控诉有3宗,13宗作出归档。

对于利用14至16岁未成年人无经验而与之作出性行为的奸淫未成年人罪,澳门《刑法典》可处最高4年徒刑。检察院于2018年完成对3宗奸淫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对1宗提起控诉,2宗归档。

根据案件统计数字,性犯罪案件占整体刑事案件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一,但因相关案件涉及对他人,尤其对女性和儿童的权益保护,社会给予高度关注。基于警方和司法机关对性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市民防范意识的逐步提高,近年以来,性犯罪案件的数量比例没有显着增加。

针对性侵案件,检察院建议:倘有不法侵害发生,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长应尽快报案,以便警方和检察院能够及时对涉嫌人作出监视和取证调查,确保将作案者绳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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