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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行政长官一项收回土地的决定


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就一宗土地承批人针对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提起的司法上诉案作出宣判。

案件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1,233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1地段的土地。透过于1991年7月30日订立的公证书作为凭证,相关土地最初以租赁方式批予南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订立公证书之日起计;随后透过公布于2001年9月12日第37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80/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该土地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被有偿移转予澄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批示附件中的移转合同第二条款规定,土地租赁的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

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的租赁批给失效。

承批人针对上述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裁定司法上诉败诉,维持了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578/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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