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官委员会提请,并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行政长官崔世安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1999号法律《司法官通则》的规定,委任黄如楷、崔世昌出任检察官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批示公布之日起生效,为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