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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维持行政长官一项收回土地的决定


终审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就一宗土地承批人针对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案作出终审宣判。

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于氹仔岛广东大马路,面积3,177平方米,称为BT8地段,承批人为Sociedade de Fomento Predial Socipré, Limitada。该土地的租赁有效期为50年,由1964年10月29日最初的批给公证书签署日起计;土地利用期为42个月,于2003年6月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未在合同订定的期间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的租赁批给失效。

承批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透过于2018年7月19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诉败诉。承批人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后,裁定上诉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111/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