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设立澳门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规草案。
推动都市更新是城市规划和肌理管理范畴的其中一项施政策略目标。为落实都市更新政策,确保都市更新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推动与都市更新有关的工作,特区政府制订了《设立澳门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许可设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工商业发展基金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名称为“澳门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所营事业为协调和推动一切与都市更新有关的活动,推动预防现存建筑物老化以及卫生、美观及安全条件恶化,以及推动复修空间的创新城市功能的发展。
三、公司的起始资本为澳门币一亿元,由股东按下列比例悉数认购并以现金支付:
澳门特别行政区:百分之九十六;
工商业发展基金:百分之三;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百分之一。
四、公司尚可开展其他与都市更新有关的工商业或提供服务的活动,与公共或私人实体开展和订立合作协议,以及对其他公司、财团或其他方式的组合出资。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拨款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公共实体给予的津贴构成公司的资源,且不影响依法有权享有的其他财产及收益。
六、公司章程以行政长官公告的方式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