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部份“海一居”预约买受人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行政法院提起实际履行非合同民事责任之诉,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众原告楼价损失及买卖楼宇印花税损失连同相关损失金额自传唤之日起计算之法定利息,以及判处被告须负担由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 行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4月9日作出判决,根据已确定的事实,认为众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基于此,裁定众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众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开释被告。 参阅行政法院第288/17-RA号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