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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吁车主尽早为未纳牌车缴税 60日缴税补充期后将移交强制征收

交通局和警方合作移走弃置于泊车区的电单车

本年度车辆使用牌照(俗称“行车税”)征收期已于4月1日结束,交通事务局呼吁尚未缴纳税款的车主于5月31日(周五)或之前的60日缴税补充期内到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办理,否则除罚款及过期利息外,将移交财政局强制征收。如车主决定弃用车辆,须到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办理注销手续且妥善处理车辆实物,以免车辆停泊在公共地方而被检控。

根据《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规定,交通事务局于今年1月1日至4月1日期间征收本年度行车税。征收期结束,全澳逾239,700多部须缴纳行车税的机动车辆中,仍有14,900多部车辆未缴纳,约占6.2%,相对于2017年的9%及2018年的8%有所降低(详见附表一)。

未纳牌车公共地方查获罚三倍罚款

按照规定,在征收期结束后60日内办理车辆使用牌照税者,除须额外缴付相等于所欠税款金额百分之三的款项和过期利息外,还须科处相等于税款双倍的罚款,同时只可在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办理。倘在60日缴税补充期过后仍未缴纳上述款项,有关资料将送交财政局进行强制征收。逾期未缴纳行车税之车辆一旦被查获在公共街道行驶或停泊在公共地方,将被科处相当于欠税金额三倍的罚款。故此,交通事务局呼吁有关车主尽早携带车辆登记折正本,于4月2日起60日内、即5月31日前到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缴纳相关款项。

另外,车主在缴纳行车税之前,应先了解有否违反《道路交通法》并接获罚款通知,若然有,须先缴清有关罚款,否则不得为其车辆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

车辆弃用须办注销且妥善处理实物

若车主欠缴上一年度的行车税而同时将车辆停泊在公共地方,一经发现将视为弃置车辆而被移走。根据统计资料显示,过去五年因此而被移走的车辆占该年移走弃置车辆的比例均为六成左右,当中2016年最多达到1,408辆,2017年大幅下降至817辆,2018年稍微上升至899辆(详见附表二)。

无论是因欠缴行车税或因注册已被注销而被移走的弃置车辆,车主均可被科处罚款和需缴付相关行政费用,当中存放费用会按日计算,而一直拖欠的费用政府会继续追收。因此,车主如决定弃用车辆,可亲身前往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可选择自行将车辆送至局方车辆存放场,或由局方协助移走车辆;亦可选择将车辆安放在私人泊位作为收藏;倘若车主委托第三方(例如车行)办理注销手续和交其处理车辆实物(俗称「劏车」),须确保该等车辆不会停泊在公共地方,以免车辆阻碍通行或占用公共地方,同时免被检控。

附表一:过去五年车辆缴纳行车税的情况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缴纳行车税期间

需缴税的车辆数目(单位:辆)

221,253

233,185

242,625

250,675

240,130

239,777

已缴税的车辆数目(单位:辆)

203,885

215,178

223,084

228,128

220,808

224,797

未缴税的车辆数目(单位:辆)及比例

17,368

18,007

19,541

22,547

19,322

14,980

7.8%

7.7%

8.1%

9.0%

8.0%

6.2%

截至该年终仍未缴税的车辆数目(单位:辆)

10,003

10,798

12,073

16,653

12,552

---

附表二:过去五年政府移走车辆的情况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1至3月)

弃置于公共地方而被移走的车辆

因欠缴上一年度行车税而被移走的车辆数目及比例(单位:辆)

962

1,210

1,408

817

899

15

64.3%

64.4%

65.8%

59.1%

63.7%

---

因注册已被注销而被移走的车辆数目

(单位:辆)

534

668

731

565

512

228

总计

1,496

1,878

2,139

1,382

1,411

243

市民委托交通事务局处理而移走的车辆数目(单位:辆)

2,421

2,937

3,515

9,703

5,75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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