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7/2009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律草案。
现行的《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下称“《禁毒法》”)规定,受规管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所载之附表,须在遵守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国际法文书所定的规则下,按照由联合国本身机关通过的修改作出调整。
鉴于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于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会议中,通过了共二十四种国际列管物质,当中的二十一种物质尚未受现行《禁毒法》管制。
为了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以便更好地与邻近地区乃至国际社会同步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17/2009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律草案。
法案建议调整附表所载的物质,新增二十一种物质列入受规管制度,其中包括十九种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如丁酰芬太尼、卡芬太尼、奥芬太尼、哌乙酯等,以及两种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驱物。新列管物质对身体造成的危害包括意识模糊、呼吸抑制、心跳加速、癫痫、幻觉等。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