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邻近地区发生之在的士车厢内装设录音录像系统(摄录范围在车内)并引起公众及传媒关注一事,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本办公室)特发出新闻稿作以下说明。
在即将生效的《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即俗称“的士法”)中,仅许可交通事务局在的士车厢内依法装设录音及录像系统,其为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须对有关的资料安全负责。任何其他人非法处理有关资料均有可能构成该法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简称《个资法》)所指之行政违法或犯罪。
根据《个资法》,无论是现在还是在的士法生效之后,的士驾驶员及准照持有人(即俗称“司机”及“车主”)均不能自行在的士车厢内装设录音录像系统。有关资料涉及《个资法》第7条所指的敏感资料,在没有法律许可及没有本办公室许可的情况下,原则上属被禁止收集和处理之资料。任何人非法装设录音录像系统,从而非法收集敏感资料,将可能构成违反《个资法》的犯罪行为,如按特别法不科处更重刑罚,依该法第37条最高可处罚两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罚金,若有关人士进一步违反保密义务将资料放在互联网传播,依该法第41条最高可处罚三年徒刑或三百六十日罚金。
目前部分的士司机因交通安全原因装设俗称行车记录仪(摄录范围在车外)的设备,尽管仍然存在争议,但原则上仅可如一般私人车辆的情况一样作维护正当权益的个人用途,不得放在互联网上传播,否则也有可能因违反《个资法》而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
本办公室呼吁所有的士司机及车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人发现有人非法在的士车厢内装设录音录像系统,均可依法向警方检举或者向本办公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