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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行政长官两项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决定


中级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和4月4日就两宗针对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提起的司法上诉案作出裁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于澳门半岛牧场街,面积3,409平方米,承批人为João Wang(于2006年死亡)。该土地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的方式批给,并以公布于1989年11月16日第46期《澳门政府公报》副刊的第129/SAOPH/89号批示作为凭证,租赁有效期为25年,至2014年11月15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批示,宣告该土地批给因批给期间届满未被利用而失效。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4,422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8地段的土地。透过于1991年7月30日订立的公证书作为凭证,相关土地最初以租赁方式批予南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订立公证书之日起计;随后透过公布于2001年9月12日第37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85/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该土地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被有偿移转予雅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以上述批示作为凭证的移转批给合同第二条款的规定,土地租赁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的租赁批给失效。

承批人João Wang的继承人及雅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裁定两司法上诉败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243/2017号案和第571/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