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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院今就新华澳报社长涉嫌诽谤案作出一审判决


新华澳报社长在【新华澳报】内以笔名“永逸”撰写了一篇名为「葡方在国籍问题上抵触《中葡联合声明》」的文章,涉嫌诽谤三名辅助人高天赐、姗桃丝和刘文度,被检察院和三名辅助人控告:

—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为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174条第1款配合第177条第2款、第178条以及第7/90/M号法律第29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加重诽谤罪;

—以滥用新闻出版自由之行为触犯二项澳门《刑法典》第174条第1款配合第177条第2款以及第7/90/M号法律第28条和第29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诽谤罪。

初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合议庭裁判,裁定重要起诉事实未获证明属实,判决嫌犯被控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触犯的上述三项加重诽谤罪罪名不成立。

至于三名辅助人针对嫌犯提起的民事赔偿请求,合议庭裁定请求之重要事实未获证明属实,诉讼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三名辅助人之诉讼请求。

参阅初级法院第CR3-18-0319-PCC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