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第1嫌犯曾在中国内地协助他人开设假赌场获取不法利益,从而了解如何开设假赌场从中骗取他人钱财的方法。
从2015年开始,第1嫌犯在内地组织招募了第3至第18嫌犯。众人谋划采用分工合作的方式在澳门租用酒店套房改装成赌场贵宾厅,并分别扮演厅主、公关、账房职员、庄荷、保安员及侍应等,然后在内地寻找一些喜欢赌博但又未曾到过澳门赌博或对澳门赌场贵宾厅情况不熟悉的人士到该赌场赌博。
第1嫌犯分别于2017年6月8日及7月18日在澳门主导了两次的相关犯罪活动,并与第2嫌犯共同主导第二次的犯罪活动。
2017年6月初,第一被害人应某从事“沓码”之男子的邀约来澳赌博,并被告知只要先交付人民币40万元,就可以带其到某贵宾厅赌博,并在该贵宾厅签出港币400万元的筹码供其赌博,第一被害人同意并将人民币40万元存入指定的账户内。
2017年6月8日,嫌犯等人以上述的手法将第一被害人带到某酒店的假贵宾厅内赌博,后者约两个小时后便将所有筹码输光,合共损失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怀疑自己受骗而报警。
2017年6月,第2嫌犯向其前大学老师声称自己在澳门从事娱乐场“洗码”的工作,若其成功为嫌犯介绍赌客到澳门赌博,可以给予其相应的报酬。
2017年7月18日,该老师与其4名学生由香港乘船抵澳,随后经游说而被带到某酒店的假贵宾厅内赌博,第2嫌犯交给4名被害人港币30万元的筹码轮流下注。随后,于19日凌晨,司警侦查员前往该套房调查而截获相关嫌犯。
警方调查后发现,假赌厅内所使用的发牌器经过改装,可以用来调换发牌顺序。众嫌犯通过特别的牌序及调换发牌顺序来控制赌局的结果,让赌客输钱。
检察院以不法经营赌博罪、欺诈性赌博罪及诈骗罪等对众人提起控诉。
初级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合议庭裁判,指出由于不法经营赌博罪及欺诈性赌博罪属于法条竞合,不法经营赌博罪应被欺诈性赌博罪所吸收而不予单独处罚;至于各嫌犯各自被控的欺诈性赌博罪、既遂(相当巨额)诈骗罪及未遂诈骗罪则罪名成立,合共被判处2年至5年3个月实际徒刑不等。
其中14名嫌犯对上述裁判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分别提出:欺诈性赌博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表面竞合”、量刑过重、审查证据方面明显有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获证明之事实事宜不足以作出裁判及在说明理由方面出现不可补救之矛盾等的上诉理由。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由于原审法院已对案件标的之全部事实事宜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因此不存在“不足”之瑕疵;而被上诉裁判的内容是明确和合乎逻辑的,亦没有矛盾不相容之处;同时,原审法院根据嫌犯声明、讯问笔录、被害人及侦查员之证言以及卷宗内的有关文件对事实进行逻辑分析并加以认定,亦看不出“审查证据方面明显有错误”的瑕疵何在;而第二次的诈骗行为涉及港币30万元,虽然未遂,亦应以“相当巨额”为该罪定性;另外,由于欺诈性赌博罪和诈骗罪的法律条文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所保护的是经营赌博产业的规则及赌博游戏本身的规则,而后者所保护的则是受害人的财产,因此,两罪之间应为“实质竞合”的关系,应予各自处罚;最后,关于量刑的问题,考虑到案中的组织和分工,以及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以及预防此类犯罪之强烈需要,不存在减刑和缓刑的可能。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了初级法院的裁判。
参阅中级法院第905/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