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二月九日第7/85/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为进一步强化本澳公共卫生防护体系,完善市政设施和优化民生的需求,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二月九日第7/85/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扩大火葬场的选址,除了具备适当技术条件的坟场外,符合相应用途以及使用和利用条件的土地亦可以设置火葬场。此外,对公共卫生产生危害的遗体以及无人认领的遗体,增加火葬处理方式。 草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而涉及火葬遗体的执行规定,则自火葬场投入运作之日起方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