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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4/2014号行政法规〈文化遗产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4/2014号行政法规〈文化遗产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设立的文化遗产委员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门咨询机构。为了配合“精兵简政”的施政方针,建议对委员会的结构作出调整。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4/2014号行政法规〈文化遗产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议撤销秘书处,改由文化局专责向文化遗产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二、原文化遗产委员会秘书处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员,以合同附注的方式转入文化局,其职务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三、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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