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民防纲要法》法律草案。
现行九月二十八日第72/92/M号法令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防工作。二零一七年“天鸽”风灾后,特区政府对风灾期间民防体系运作情况进行检讨,认为在民防行动的实施及协调制度和运作模式方面都有改善的空间。此外,当今世界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越来越复杂,各种人为极端因素正对社会生活的安全产生影响。为此,特区政府建议更新现行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公开咨询,普遍获得赞同。经参考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组的建议,以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见后,特区政府制订了《民防纲要法》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订定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参与及协调民防活动以及其与私人实体及公众协作的原则及制度,以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持社会经济运作。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订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并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预防、即时预防、抢救、灾害或灾难五个状态。法案亦建议民防活动应遵从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长官为澳门民防的最高权力当局,负责领导、协调跨部门工作。提升民防联合行动的指挥级别,由保安司司长担任联合行动指挥官,负责领导民防架构及指挥民防行动,并由警察总局局长辅助。民防架构的组成包括: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民防协调实体、公共实体、私人实体及志愿者。
三、法案订定民防活动的实施规则。公共行政当局应持续向公众提供预防和应对民防安全风险的资讯,以及评估各类民防安全风险等。当宣布进入即时预防或更高级别状态时,行政长官可采取例外性措施,包括强制撤离生命正受威胁的人员、对公共服务以及取得生活必需品实行配给或中止、关闭指定的公共及私人机构、边检站等,另可因应受影响区域当时的实际安全情况,中止区域内向公众开放的娱乐、博彩或其他大型活动等。
四、法案明确自然人和法人均对民防行动的推展负有合作义务。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视听广播的承批实体的负责人,以及以经营批给或准照等方式从事业务的私人实体的负责人,则有义务协助实施获指派的行动。此外,因应智慧警务的构建和推进,民防架构实体按联合行动指挥官的决定,有义务提供共享数据资料供民防使用。
五、法案明确在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的责任后果,于一般或预防状态下作出违令,处违令罪;若于宣布进入即时预防或更高级别状态后作出,处加重违令罪。
法案亦订定突发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与安宁罪,违者处两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罚金;如行为实际造成社会恐慌、影响公共行政当局行动或谣言内容使人误信消息源自公共行政当局等,则处最高三年徒刑。
此外,就强调大众媒体在传播公共行政当局重要民防资讯的社会责任方面,经考虑咨询期间所收集的意见,鉴于现行《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已为媒体传播资讯订定更具约束力和严格的义务,因此《民防纲要法》不再订定相关规定。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