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本澳空气质素,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相关环保工作,环境保护局联同交通事务局按第1/2012号行政法规《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及第30/2016号行政法规《在用车辆尾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讨,建议进一步提升进口新汽车及在用车辆之尾气排放要求,并分别经第81/2019号及第80/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修改上述法规之附件。
其中进口新汽车方面,继2018年将一般轻型汽油车标准提升到相当于欧盟六期水平后,是次修改进一步将柴油车及重型天然气车标准由相当于欧盟五期提升至相当于欧盟六期水平,并增加欧盟重型汽油车排放标准须符合相当于欧盟六期水平。有关批示于本年5月21日起生效,并对于批示公布之日前已向外地订购原标准车辆的情况订定过渡安排,若进口实体于批示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交通局提交所需文件,则在批示生效之日起计二百七十日内仍可适用原标准。
另外,就在用车辆方面,是次修改主要提升在用摩托车怠速法排放限值,并以车辆的首次登记日期划分相应的排放限值,进一步减少车辆尾气排放。有关批示将于本年7月1日起生效。
为让相关业界清晰了解是次提升进口新汽车排放标准相关过渡规定的安排,环保局联同交通局向业界举行讲解会,以便业界能更好地遵守有关要求。就有关批示详细内容可浏览环保局网页(www.dspa.gov.mo),而就有关批示过渡期内提交文件详情和相关事宜,可浏览交通局网页(www.dsa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