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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终审法院裁判


较早前终审法院撤销保安司司长对消防局两名消防人员所科处的撤职处分的决定,此二人所涉及的两宗案件分别发生于2005年及2011年,其中一人被法院裁定三项不法之摄录罪名成立,每项罪行判处六个月徒刑,三罪竞合处罚,合共判处一年徒刑、缓刑两年执行,并须向受害人支付非财产损害赔偿十万元澳门元;另一人则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一项为不当获取、使用或提供电脑数据资料罪,处以120日罚金,以及一项侵入私人生活罪,数罪竞合,处以180日罚金。

当时在案发后保安当局已按法律规定,开展刑事侦查及纪律调查,在刑侦结果证实罪名成立及被判相关刑罚的情况下,并根据纪律程序的预审员建议、消防局内部纪律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规定由司法暨纪律委员会讨论及建议处罚的意见,均一致认为应对相关两名人员科处撤职处分;其后,保安司司长经分析总体意见并依照法律规定,批示对两名涉案人员科处撤职处分,二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诉,最终两人的撤职处分批示被终审法院撤销。

保安司司长黄少泽表示尊重终审法院判决,并指出作为纪律部队成员,同时掌握了公权力,在守法方面应有更高要求,因此,重新批示科处上述两名严重违纪的消防人员停职处分,而该处分为《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中规定停职处分之最高限度,由于之前曾经执行撤职处分,在扣除停职日数后,相关程序现已完成,该两名消防人员亦已返回当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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