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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7/2003号行政法规〈坟场管理、运作及监管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7/2003号行政法规〈坟场管理、运作及监管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本澳社会发展和完善公共坟场的管理,有必要修订现行规章,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订定了《修改第37/2003号行政法规〈坟场管理、运作及监管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规定公共坟场的墓地、骨殖箱及骨灰箱的申请条件,拟安葬者须为澳门居民,如为非澳门居民,则须在澳门死亡,又或申请人为澳门居民且为拟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亲等直系血亲。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权为期五十年,期满后可不断续期,每次为期五年。

二、订定公共坟场永久墓地的合葬规定,建议在永久墓地的权利人死后或属未能确定相关权利人的情况,与永久墓地的首葬者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经在报章刊登通告且无亲属反对,原则上可申请合葬。另外,经行政长官许可,长期安葬于指定墓地的特定人士的配偶,亦可申请合葬。

三、规定利害关系人有责任于法定期限内办理起葬或延期手续,否则收取额外的延期费用。为善用公共坟场的空间,市政署可对依职权起葬的遗骸火化及作适当处理。

四、新增环保葬的规定,市政署可于坟场设置专供环保葬用途的纪念花园或指定区域。

五、加强墓地工程的监管,禁止扩大墓地的原来面积。同时,禁止于坟场燃放爆竹。

行政法规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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