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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轻型出租汽车的要件、检验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轻型出租汽车的要件、检验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3/2019号法律《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的规定,须以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有关轻型出租汽车(下简称“的士”)的要件、检验及使用期限。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轻型出租汽车的要件、检验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明确规定的士的载客量、驱动系统、车辆外观、车厢及行李厢的要件。的士须安装车载智能终端系统,系统由终端机、计程表、表旗、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录音及录影设备,以及报警装置等组成,系统须能让交通事务局及治安警察局透过远程传输方式连接讯号。如有合理理由怀疑的士未符合规定的要件,交通事务局或治安警察局可要求的士接受特别检验。

草案建议的士的使用期限八年,其后车辆注册须被注销,且不得继续用作提供的士客运服务。草案生效前已获发的士执照的、设有五客座之的士,可使用至自为取得车辆注册而接受初次检验之日起计满十年。

草案建议自2019年6月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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