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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雇员的最低工资》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雇员的最低工资》法律草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并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执行第7/2015号法律《物业管理业务的清洁及保安雇员的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经总结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以及借鉴其他已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考虑到澳门现时社会的营商环境、雇主的营运成本、雇员的权益保障,以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特区政府认为有需要让所有雇员获得最基本的工资保障。经咨询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劳资双方代表的意见并向公众进行公开咨询,特区政府制订了《雇员的最低工资》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建议适用于澳门各行各业的雇员,但家务工作雇员及残疾雇员除外。

二、最低工资以基本报酬计算,但不包括超时工作报酬、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给付。

三、法案建议最低工资金额分别为:

(1)按月计算报酬,每月澳门币六千六百五十六元;

(2)按周计算报酬,每周澳门币一千五百三十六元;

(3)按日计算报酬,每日澳门币二百五十六元;

(4)按小时计算报酬,每小时澳门币三十二元;

(5)按实际生产结果计算报酬,以当月的基本报酬除以当月实际工作的时数,平均每小时澳门币三十二元。

四、法案建议雇员提供超时工作,有权收取按《劳动关系法》规定计算的超时工作报酬,且用以计算超时工作报酬的每小时正常报酬,不得少于其所适用的最低工资金额的平均每小时基本报酬金额。

五、法案规定生效后满两年进行首次检讨,其后每两年须进行一次检讨,并可按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有关金额。

六、法案规定适用于生效前已订立且于该日仍存续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但就之前的事实效力或状况已完结的情况除外。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