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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议决第3号指引 规范6.16选举日的禁止行为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

【新闻局】将发第3号指引规范6.16选举日的禁止行为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今(6)日在会议上议决了管委会第3号指引,就6月16日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当日,投票站内禁止使用通讯器材、不得透露投票意向及违法宣传等作出规范。

管委会主席宋敏莉在会议后向传媒表示,会上讨论了管委会第3号指引及有关选举当日须注意的事项,该指引的规范内容与上届选举基本相同。她介绍,第3号指引主要就三方面作规范:(1)在选举投票日禁止在投票站内使用任何通讯器材;(2)在投票站内或其运作的建筑物外100公尺范围内,不得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3)当日在投票站及建筑物周围不可进行违法的竞选宣传。指引将在签署后公布并上载至行政长官选举网页(www.ece.gov.mo)。

宋敏莉强调,《行政长官选举法》已列明相关刑事罚则,违法人士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管委会也在会上了解各选委会界别或界别分组候选人使用管委会提供场地进行竞选宣传的情况。宋敏莉表示,工商、金融界已于6月2日举办宣传会,6月8日及9日也有候选人有意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进行宣传。

选委会委员中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方面,宋敏莉表示已收到11人的名单,但尚未收到替补缺额代表的资料。她指出,替补缺额的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须最迟至行政长官选举日前3日向管委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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