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30日凌晨3时40分,一名在澳门生活的17岁葡萄牙少年被发现倒卧在嘉乐庇总督大桥下的孙逸仙大马路上,身上多处受伤。该男子随即被送往山顶医院,其后证实死亡。山顶医院医生在尸体剖验报告的基础上,认定该男子因从高处跌落,导致主动脉撕裂而死亡。
事发后,检察院曾先后三次开立刑事侦查程序,但最终都因无法查明死者究竟是因自杀、他杀还是意外导致死亡而将程序归档。2012年,侦查程序第三次被归档后,死者父母向澳门行政法院针对澳门特区提起了非合同民事责任之诉,请求判处特区向其二人支付15,000,000澳门元,作为因特区的刑事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存在失误和瑕疵导致无法查明其子死因而令其二人遭受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根据两原告的叙述,这些失误和瑕疵体现在:事件从一开始便被不正常地定性为自杀,致使调查偏离正确方向;在澳门进行的尸检和讯问证人的方法存在重大错误;拒绝通过对死者进行第二次尸检和对死者的衣物进行化验来获取重要证据;对诸如死者大腿上留下的文字等证据作出不正当解释。
2016年9月29日,行政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指出:领导刑事调查的是检察院,追究其在行使司法职能,尤其是刑事诉讼职能时所作的合法或不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原告所援引的第28/91/M号法令规范的是澳门特区公共实体及行政人员因公法管理行为承担非合同民事责任制度,不适用于行使刑事诉讼职能时所作的行为,因为该等行为非属行政性质,而第9/1999号法律第19条也明确将与侦查和预审以及实行刑事诉讼有关的行为排除在行政、税务及海关上的司法争讼范围之外;另外,即便认为可适用第28/91/M号法令,经调查证据,也未能认定刑事调查机关的行为存有不法性。基于此,行政法院裁定两原告败诉,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针对该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原审判决的理据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主要理据,即在澳门特区的现行法律体制中不存在承认原告所主张之权利并继而判处特区支付相关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另一个,即法院就相关事实事宜作出认定并就实体问题作出裁决的部分只不过是一项补充性理据。上诉人在其上诉理由陈述中仅针对判决的补充性理据提出质疑,并未指出判决的主要理据存在任何“错误”、“瑕疵”或“不法性”,并阐述其相关理由和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推测、假定其不认同判决之主要理据部分的理由。这样,判决的这一主要部分因未被质疑而已经转为确定,从而也就完全没有必要对上诉人针对补充性决定提起的上诉作出审理,否则便构成对既定判决的违反。
基于此,合议庭宣告原告所提之上诉是无用的,因此不予审理。
参阅中级法院第27/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