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今天2019年6月12日第24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修改《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规章》第一条标的中关于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可以受理不高于10万澳门元的消费争议,此举,将可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权益。
仲裁中心的设立是透过双愿仲裁原则,免费为消费者解决发生在本地区属于小额及争议程度相对简单的消费争议,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索偿权,减低消费双方为解决小额争议所需承担的经济及时间等成本。
仲裁中心已处理逾600宗个案
仲裁中心是参照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作为受理小额消费争议的准绳。仲裁中心自1998年成立以来已处理了超过600宗个案,期间《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规章》亦与时并进地因应社会的发展及各种因素作出多次的修订,仲裁中心并推出服务承诺以提升服务效率。
由于早前《司法组织纲要法》已将第一审法院在民事方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调整至10万澳门元,以及考虑居民近年消费力的提升;澳门作为旅游购物城市,仲裁中心亦需跟随有关的调整,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作出批示,批准仲裁中心受理的消费争议金额由5万澳门元的上限提高至10万澳门元,从而加强与扩大对消费者保障的层面。
配合发展不断完善措施与服务
为提升仲裁中心服务质量,仲裁中心于2018年初透过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批准仲裁中心可以通过远距离资讯传送方式,例如网络视像会议等方式进行跨域调解及审判听证,目前,消委会与广东省内多个市、地级消费者组织已开通网上跨域调解与仲裁服务,未来,相信将有更多消费者组织加入这项合作,为各地旅客提供方便与适切的服务,达到增加旅客的消费信心,借助不断完善的维权措施提升澳门购物之都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