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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级法院裁判的可上诉性是按每项犯罪可科处的法定刑罚作考虑


2018年12月14日,初级法院合议庭裁定被告甲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既遂方式独犯第8/96/M号法律第14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文件索取或接受之为赌博之高利贷罪,判处2年3个月徒刑;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既遂方式独犯《刑法典》第152条1及第2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加重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判处3年3个月徒刑;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既遂方式独犯《刑法典》第191条第2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摄录罪,判处5个月徒刑;三罪并罚,合共判处4年3个月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甲向中级法院上诉,2019年2月28日,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裁判书制作法官作出简要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90条第1款f项之规定,不审理上诉人提出涉及第8/96/M号法律第14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文件索取或接受之为赌博之高利贷罪以及《刑法典》第191条第2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不法摄录罪的问题,同时驳回上诉人针对《刑法典》第152条1及第2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以及单一刑罚提起的上诉。

甲不服,向终审法院评议会提出声明异议。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认为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判的可上诉性须根据每项具体犯罪而定,而针对与一项犯罪有关的事宜所提起的上诉并不能延伸至对与在犯罪竞合情况下触犯的其他较轻犯罪有关的问题作出审理。在犯罪竞合时,为了使针对中级法院的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的上诉可以被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90条第1款f项和g项的规定,对每项犯罪必须分别可科处超过8年或10年的抽象刑罚。

此外,对于量刑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只要不存在对法定限制规范的违反(如刑罚幅度)或经验法则,也不存在所确定的具体刑罚显示出完全不适度的话,终审法院就不应介入具体刑罚的确定。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声明异议不成立及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44/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