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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为落实持续改善本澳空气质素的施政方针,以及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政策方向,特区政府已根据《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的工作计划,开展了治理固定空气污染源的相关改善工作,以改善本澳空气质素和保障居民健康。

根据本澳近年的环境状况和前期顾问研究,发电厂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空气污染物对环境和居民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为落实环保施政方针,特区政府建议从源头规管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以便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气质素及居民健康。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订定发电厂空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的排放标准。发电厂须于烟气排放的位置装设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须向环境保护局提供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测数据。此外,发电厂的所有人须每六个月向环境保护局提交一份具备与检测相关的实验室能力认可证明的机构发出的检测报告。

草案建议环境保护局具监察职权。发电厂如违反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科澳门币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罚款。

草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一年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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