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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密切关注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来澳贩毒的不法情况


近月以来,司警接二连三破获香港籍嫌犯来澳贩毒的案件,当中更涉及未成年人参与运毒的情况,日前,相关案件已移送检察院侦办,跨境贩毒问题值得社会关注。

在上述4宗贩毒案中,警方合共拘捕10名年龄介乎13岁至38岁的香港籍人士,其中3名涉案人未满16岁,属未达本澳刑事归责年龄的青少年,案中有人声称被犯罪集团雇用,以收取日薪或按贩毒份量收取佣金等方式前来澳门贩毒。

相关案件之中,除未达刑事归责年龄的3名青少年以外,其余7人均涉嫌触犯第17/2009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第8条第1款规定的“不法贩卖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罪”,依法可被判处5年至15年的徒刑;其中,透过不可归责者作出贩毒行为将构成加重情节,结合《刑法典》第68-A条的规定,相关罪行最高可判处至20年徒刑。

此外,亦有嫌犯同时涉嫌触犯《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第14条第1款规定的“不法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罪”,该一罪行依法可被判处3个月至1年徒刑或科处罚金。

经对上述案件的其中6名嫌犯进行首次司法讯问,因应案中贩毒行为的严重性质,为防止嫌犯逃离澳门、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经承办检察官建议,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对相关案件的其中6名嫌犯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其中1名嫌犯采取提供担保金和身份资料居所书录的强制措施。

按照《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相关案件将适时送还检察院,以继续进行相关的刑事侦查措施。

由于相关案件涉及3名未达刑事归责年龄的港籍青少年,为此,检察院已依法将相关青少年送交初级法院,以根据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规定,对有关青少年采取相应的教育监管措施。

事实上,毒品犯罪现已成为世界各国严厉处罚的严重犯罪,吸食毒品对吸食者的健康造成极大损害,甚或引致吸食者死亡;此外,毒品犯罪亦衍生诸如传播疾病、诱发其他犯罪等损害社会和家庭的系列问题。

为加强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澳门特区于2016年对第17/2009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作出修改,包括提高贩毒罪和吸毒罪的刑罚、制定吸毒罪的毒品计量方式,以及规定尿液样本的取得和检测等系列措施。

为预防和遏止毒品犯罪,今年5月,澳门特区再次对上述法律作出修改,新增21种受规管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进一步完善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近年屡有不法份子利用青少年进行贩毒活动,彼等讹称未成年人犯罪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澳门的刑事归责年龄为16岁,亦即,作出犯罪行为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须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即使作出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未满16周岁,该一情节并不表示相关未成年人无需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年满12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倘其实施犯罪行为,将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教育监管措施,例如入住短期宿舍或于少年感化院收容等,其中,收容期可由一年至八年不等。

此外,对于作出违法行为的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亦规定可对其采取系列的社会保护措施,包括可将未成年人交托相关院舍和接受社工辅导等保护性措施。

针对毒品犯罪,尤其是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跨境贩毒的情况,检察院将与执法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和遏止贩毒吸毒等为害社会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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