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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院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投票时拍照的人士判罚金


2019年6月16日下午3时,一名人士前往澳门理工学院体育馆(工商、金融界投票站)内投票,在划票间内,该名人士拿出手提电话对壹张空白的选票进行拍摄,其清楚知道投票站内是禁止投票者使用任何电子通讯设备,或具录音、拍照或录影功能的设备,但仍故意作出拍摄的行为。检察院控诉该名人士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一项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3条第1款(四)项及第2款、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第3/CAECE/2019号指引第1项、结合《刑法典》第31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违令罪」。

经作出补充调查措施后,初级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嫌犯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一项上述法律规定和处罚的「加重违令罪」,罪名成立,判处嫌犯七十五日罚金,每日二百澳门元,合共为一万五千澳门元;据《刑法典》第47条第1款规定,如不支付罚金或不以劳动代替,则须执行五十日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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