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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考生行贿考官被追究刑责


日前,一名参加驾照考试的市民于应考时意图行贿考官以获取非法好处,其行为被考官即时拒绝及拘留,之后,案件由廉政公署移交检察院侦办。

该案中,检察院对嫌犯以涉嫌触犯《刑法典》第339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的“行贿罪”提出控诉,同时,为提高诉讼效率,检察院于该案提请初级法院以《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简易程式对案件从速审理。

经庭审听证,初级法院以简易程式判处嫌犯行贿罪罪名成立,判处嫌犯七个月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目前,相关判决仍然处于等候判决生效的上诉期。

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公务员直接或间接违法收取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以此作为公务员作出违背职务义务行为的对价,相关行为构成受贿罪并视情节可处最高至八年徒刑。

另一方面,为要求公务员作为出违背职务义务的行为,直接或透过他人向公务员或经公务员属意的第三人提供财产或非财产利益,相关行为触犯行贿罪,视情节可处最高三年徒刑。

为维护澳门特区廉洁的社会环境,检察院呼吁市民对贪腐行为实施零容忍,倘在生活中遭遇行贿受贿的犯罪迹象,检察院提请市民尽快向廉政公署和执法部门或检察院举报,以便特区司法机关可尽快将不法之徒绳之以法,共同营造廉洁社会的良好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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