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及中级法院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和11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终审法院第12/2019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1,800平方米,称为“SG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创基纸品厂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于没有订立批给合同的公证书,故有效期由相关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终审法院第13/2019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2,902平方米,称为“SA”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Plasbor - Fábrica de Plásticos e Borrachas, S.A.R.L.。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于没有订立批给合同的公证书,故有效期由相关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中级法院第155/2017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4,870平方米,称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San Tak Fat, Limitada(现为“盈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订立公证书之日(1990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上述第一和第二宗案件的承批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该院审理后裁定两宗司法上诉均败诉。两承批人不服,再向终审法院提起对司法裁判的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该等上诉均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第三宗案件的承批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司法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2/2019号案和第13/2019号案以及中级法院第155/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