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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1/2009号法律〈打击电脑犯罪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1/2009号法律〈打击电脑犯罪法〉》法律草案。

因应犯罪形式和型态的改变,必须与时并进,适时检视现行法律,及时堵塞制度的漏洞。另外,为配合《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亦须调整现行制度,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充分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后,制定了《修改第11/2009号法律〈打击电脑犯罪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伪基站定为犯罪,建议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如情节严重,包括从伪基站获利、为便于实施另一犯罪,又或用于传输被法律禁止的广告或色情资讯或不法赌博活动等,则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配合《网络安全法》,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以及中央人民政府驻澳机构所使用的电脑系统的刑法保障。如电脑犯罪的标的为该等实体在其业务中所使用的电脑数据资料或电脑系统,则建议有关刑罚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且在加重刑罚的情况下,将有关犯罪定性为公罪,无须告诉便可进行刑事程序。

三、将违反职业保密犯罪独立成罪,并加重刑罚。凡存有任何不正当意图,向他人透露在执行职务时或基于职务原因而获悉的有关系统、装置或电脑程式的安全关键漏洞,而足以造成有实施电脑犯罪的危险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四、因应云端技术的广泛应用,犯罪证据极有可能储存在境外的伺服器,参考国际上对同类问题的普遍执法经验和立法模式,建议允许刑事调查部门可在司法当局许可下,提取储存于澳门以外的电脑数据资料副本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只要透过位于澳门的电脑系统查阅或获取该等资料属合法。

五、法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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