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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机动车辆特别税务优惠》申请期限至8月13日止


二零一七年强台风 “天鸽”吹袭澳门期间,造成大量机动车辆被浸毁或压毁,为减轻市民因受灾而需购置新机动车辆的财务负担,特区政府于二零一八年八月颁布第10/2018号法律《取得机动车辆特别税务优惠》,该法律于同月十四日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凡于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或之前已向交通事务局注销受灾损毁车辆,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损毁车辆所有人,如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期间取得新机动车辆,可在法律生效后的一年内,即最迟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向财政局提交特别税务优惠申请。

申请表格可于财政局网页(www.dsf.gov.mo)下载。申请人倘需查询受损毁车辆已缴税款金额,可直接透过财政局网页(https://eserv4.dsf.gov.mo/ivmts/),或亲临南湾财政局大楼、新口岸龙成大厦,以及北区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的税务接待柜位查询。

财政局税务咨询热线电话:2833 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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