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2日,保安司司长以家庭团聚为依据批给上诉人在澳门的居留许可。2017年3月23日,上诉人向治安警察局递交了居留许可续期申请。经当局调查,证实上诉人与其妻子并未在所申报的住所内共同居住,其妻子通常在另一住所与其女儿和姐姐一家共同居住。因此,保安司司长在2017年9月6日作出批示,不批准上诉人以家庭团聚为依据而提出的居留许可续期申请,理由是上诉人与其配偶虽然都在澳门生活,但没有共同居住。
上诉人针对上述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中级法院透过2019年2月21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诉败诉。上诉人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称其与配偶虽然没有共同居住,但有共同生活,两人作出这种决定,是为了不对配偶的女儿造成困扰,因为还没有人告知其母亲已再婚。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配偶双方可以在非正常共同居住的情况下仍有共同生活,特别是当双方在不同地点工作或从事其他活动时。但如果配偶双方都在澳门这座小城居住,从而使得他们可以住在任何一个地点而同时在任何其他地点工作或从事其他活动,那么仅当存有可予考虑之原因时,方能认为配偶双方虽不共同居住但仍有共同生活。即便上诉人所提出的理由具备这些特点,然而合议庭对此存有怀疑,而上诉人也没能就所陈述的事实予以证明。因此,合议庭认为否决上诉人在澳门居留续期申请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其原因在于,批准上诉人在澳门居留只是为了使其与配偶团聚,因为他们并没有共同子女,但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与配偶一起生活。
综合上述理由,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66/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