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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举办《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讲解会


日前财政局为澳门房地产联合商会、澳门地产业总商会及澳门建筑置业商会的会员,就如何正确理解第2/2018号法律《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下称“取得印花税”) 举办讲解会。

第2/2018号法律于2018年2月10日生效,法律虽然已实施一年多,但仍有不少换楼市民因误解法律条文及误算楼宇拥有权的时段,导致堕入取得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需要额外缴纳更多的税款。为尽量避免上述情况,本局希望房地产中介人的前线人员及房地产经纪能更进一步熟识该法律的内容及税务申报程序,以便其为换楼市民提供正确的资讯。

讲解会上,除讲解法律内容及相关申报程序外,并指出换楼和退税在时间上应注意的事项,重申纳税人原拥有的住宅单位之所有权在签订相关买卖公证书时才被移转,故在签订该公证书之前,在税务上仍视为纳税人拥有该不动产而须就购入的第二套住宅单位缴纳取得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