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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澳门理工学院章程》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澳门理工学院章程》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规定,高等院校须符合高等教育法律所载的组织及管理要件,因此,有需要修订澳门理工学院的机关设置。为此,制订了《澳门理工学院章程》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案建议增设校监。校监为行政长官,主要职权为核准及颁授名誉博士学位及其他名誉荣衔,以及主持各项由学院举办的活动及仪式。

二、草案建议增设校董会。校董会为负责订定及执行学院发展方针的机关,成员包括院长、学院的主管及代表、政府代表、校友会代表、学生会代表,以及八至十五名被公认在科学、经济、社会事务、教育及文化领域有成就的人士;主席及副主席从被公认有成就的人士中委任。

三、澳门理工学院由一名院长、最多两名副院长及秘书长领导。院长由校董会建议,并由监督实体任免。院长为领导学院学术及行政的最高机关,须向校董会负责。

四、草案建议设立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确保学院的行政、财政和财产管理,以及指导学院的教学及科研工作,确保学术的高水平及严谨性。

五、调整澳门理工学院学术单位组成。学院下设高等学校承担学术工作,当中包括:艺术高等学校、应用科学高等学校、管理科学高等学校、人文及社会科学高等学校、健康科学及体育高等学校,以及语言及翻译高等学校。此外,学院按其发展需要,设有独立学术单位:“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博彩旅游教学及研究中心、葡语教学及研究中心、机器翻译暨人工智能应用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与学中心、持续教育中心,以及长者书院。

六、澳门理工学院可开设并颁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课程,以及其他荣衔、文凭及证书。

七、澳门理工学院的工作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并按原职程及职阶转入新架构。因应组织架构调整,草案建议增加十一名工作人员,年度预算约增加澳门币八百八十万元。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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