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019号法律《社会房屋法律制度》今(19)日刊登于特区公报,并自公布后满一年,即2020年8月20日起生效。该法生效后,社会房屋家团均须遵守《社会房屋法律制度》的租赁规定。
法律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现有的社会房屋家团须遵守第17/2019号法律规定,如合同制度、承租人的义务、家团变动通报、租赁合同内未载明人士的逗留许可、租金计算方式等。
自法律生效后,如家团任一成员不在该房屋居住连续超过三十日,或一年内在该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时间,应在十日前告知房屋局,并解释其不在该房屋居住的原因,如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房屋局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根据过渡规定,该法生效后,现有社屋轮候家团将按第25/2009号行政法规规定审批,但计算家团的收入及资产上限,则以行政长官的最新批示为准。倘经审批符合申请资格,获安排租赁社会房屋,其承租人义务、租金计算、处罚制度等均按照第17/2019号法律《社会房屋法律制度》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