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就尊尚有限公司违反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作出公开谴责。
尊尚有限公司,商业登记编号为SO 56224,法人住所位于澳门贾伯乐提督街56C号世纪豪庭地下H座,并于该址运营“尊尚美肌中心”。
个资办接获投诉,指收到尊尚美肌中心关于美容服务的推销电话,即使投诉人已于通话中向来电者及直接致电给尊尚美肌中心表明反对,但都继续收到相关的推销电话。在调查过程中,尊尚有限公司向个资办否认透过其他机构向市民进行电话推销,反指有会员反映收到声称是尊尚美肌中心职员的滋扰电话。为保障投诉人权利,个资办着尊尚有限公司把投诉人的电话号码加入拒绝接收宣传推销名单之内,但投诉人及后仍收到有关尊尚美肌中心的推销电话,为了解推销电话与尊尚美肌中心之间的关连,投诉人于是按电话预约之指示,当日到达尊尚美肌中心,与职员证实了存在相关的预约。
资料当事人对于负责实体以直接促销或其他方式的商业考察为目的对其个人资料进行的处理,享有反对权,一经行使,负责实体就不得再对该等资料进行处理。由于尊尚有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2条规定,且在调查过程中表现不合作,因此个资办决定对其科处澳门币三万伍仟元罚款,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第43条(三)项的规定,对尊尚有限公司处以公开谴责之附加处罚。
有关的个案内容已上载于个资办网页(www.gpdp.gov.mo)内的“个案摘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