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将于 8 月 25 日举行,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提醒任何人士于选举投票日,均须遵守《行政长官选举法》有关规定。
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选委会委员不得在投票站内及其运作的建筑物外100公尺范围内,透露其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而任何人士亦不得以任何藉口,迫使其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
此外,《行政长官选举法》亦规定,在投票站和其运作的建筑物的周围内,包括其围墙或外墙上,均禁止作任何选举宣传。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法》第126条及第130条,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另外,出席的选委会委员请于选举当日早上 9 时至 10 时,带同本人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投票权证明书》,以作行使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