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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第15/2019号法律《关于毛坯钻石国际贸易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执行法》的补充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第15/2019号法律《关于毛坯钻石国际贸易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执行法》的补充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5/2019号法律的规定,须以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证书的签发程序、相关的经营准照,以及进出口准照、转运准照的特别制度。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第15/2019号法律《关于毛坯钻石国际贸易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执行法》的补充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毛坯钻石进口、出口、转运、买卖或运输业务的经济活动经营人,须向经济局申请经营准照。经营准照的有效期为两年。

二、进口、出口或转运毛坯钻石,亦须向经济局申请相关准照及《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0日,而出口准照、进口准照及转运准照的有效期则为30日。

三、草案亦规定了申请上述准照及证书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并订定了毛坯钻石的进口和出口的查验及检验措施。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