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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已逝母亲医疗券 嫌犯被判触犯使用伪造文件罪及诈骗罪


本案嫌犯的母亲于2015年7月17日病逝。2015年8月27日,嫌犯母亲2015年度合共12张的医疗券被人利用身份证列印出来并被冒充签名转给嫌犯。其后,嫌犯隐瞒其母亲已故之事实,于2015年8月29日分别在一间医务所及一间X光检验公司,使用1张及11张医疗券。嫌犯因此被控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使用他人之身份证明文件罪,一项诈骗罪及一项伪造文件罪。初级法院经审理,裁定由于未能证实嫌犯在其母亲身故后,故意使用其母亲的身份证列印医疗券,因此,嫌犯被指控的一项使用他人之身份证明文件罪,罪名不成立;而被指控的一项伪造文件罪,考虑到嫌犯使用涉案医疗券时,其母亲已身故,相关医疗券均欠缺移转日期,且该等医疗券均在嫌犯母亲身故后才被列印出来,这些足以认定嫌犯清楚知道其所使用的医疗券上的签名是被人冒签的,但其仍使用该些载有属重要但不实内容的文件,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改判为一项使用伪造文件罪,判处120日罚金;另外被指控的一项诈骗罪,罪名成立,判处120日罚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180日罚金的单一刑罚,罚金日额100澳门元,合共罚金18,000澳门元,如不缴纳或不获准以劳动代替,则易科为120日徒刑。

嫌犯不服,以原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方面明显有错误为由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并没有证明嫌犯本人使用了涉案医疗券,同时指出其并非长居澳门,而根据出入境记录,未能证明嫌犯2015年8月身处澳门。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裁判书制作法官指出原审法院在判案理由内列出了形成其自由心证的理由,因此,看不出原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方面违反了一般的经验法则、证据价值的规则或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没有依据地提出上述理由,违反了自由评价证据之原则;另一方面,载于卷宗内的嫌犯的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出入境记录,并不必然具有排除嫌犯在使用医疗券时(2015年8月)身处澳门的可能性,而嫌犯并非长居澳门的事实亦不能排除其在使用涉案医疗券时身处澳门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裁判书制作法官驳回相关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22/2019号案的简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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