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第16/2019号法律《限制提供塑胶袋》于本年11月18日起生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日刊登第143/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订明每个塑胶袋的收费金额为澳门币一元。环境保护局已于网页上载法律所规管之含有塑胶成分的购物袋资料(http://www.dspa.gov.mo/plasticbagcharge.aspx)供商户和市民参阅。
《限制提供塑胶袋》法律订明,除两种豁免情况(即未事先包装的食品或药品,或机场禁区零售业场所取得且受携带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货品)外,在零售行为中须对每个所提供的塑胶袋收费。另外,饮食业的外卖(堂食中用于盛载未食用完毕的食品或饮品之容器除外)、其他服务行业倘以零售方式将货品提供予顾客,亦须对所提供的胶袋收费。
另外,按法律规定,零售业场所在法律生效的首两年内,须在有关场所显眼处展示经环保局核准的关于有偿提供塑胶袋之宣传品,商户可于环保局网页(www.dspa.gov.mo)下载宣传品,或到环保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2号至36号电力公司大楼一楼)、辖下的环保加Fun站(试运中)等索取,具体地点等资讯亦可查阅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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