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于本年9月3日公布《公务人员的招聘及甄选制度》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从法律、公共行政、用人部门书面回应分析了公务人员招聘及甄选制度的问题,宏观地揭示特区政府成立以来由行政公职局主导招聘工作的各种流弊。其后行政公职局领导先后接受传媒访问及参加论坛节目,公开表明“不认同审计报告指由各部门合力协助公职局完成职责”、“并非欠缺大局意识”、“不能拒绝市民报考”、“开考的刚性开支是不能节省”等言论。由于审计对象的负责人公开对审计报告内容表示“不认同”,为加深公众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正确理解,现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再作说明,以厘清问题,避免偏离事实的资讯继续流传。
关于“由各部门合力协助公职局完成职责”。这是根据2016年招聘制度39个用人部门中的18个部门的具体意见反映,以及因制度设计存在的漏洞而令各部门为开考耗费的大量行政工作及人力物力而言。审计报告已明确指出因为2016年招聘制度统一开考管理在制定过程、执行结果、招聘成本及效率等各方面的安排失当、浪费资源、影响用人部门正常工作等情况,并制作图表列出实际数据。报告亦透过“附件十”进一步阐述了各用人部门对2016年招聘制度的书面意见,反映行政公职局在支援各部门开展统一开考管理时的各种不足之处,显示“由各部门合力协助公职局完成职责”的描述是众多公共部门对事实的陈述。
关于“欠缺大局意识”。审计报告的“综合评论”首先指出特区政府在2017年4月公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中,曾以一节篇幅介绍“实施精兵简政,提升政府执行力”的具体构想,而且郑重提到要“认真检讨现行中央招聘制度的不足,在参考邻近地区招聘公务人员经验的基础上,落实修订现行法规,完善相关制度。”正如报告内文所言,公职人员招聘制度早于2006年已开始进行检讨和咨询,在2011年至2017年短短六年已需要推出第三种招聘及甄选制度,当中曾修改法律一次,废止行政法规一次,修改行政法规一次。
关于审计报告发表后行政公职局领导公开表示“不能拒绝市民报考”、“开考的刚性开支是不能节省”。需要说明的是审计报告揭露因制度安排不够周全,大部分考生重复投考多个部门,令报考人次较实际考生人数大增,导致开考资源重迭。同时,由于电子报考服务平台容许“一键全选”报考全部范畴的开考,结果令各部门分别重复进行审核考生文件的工作,同时浪费了各部门的资源及时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是说明行政公职局在设计制度时应考虑周详,避免浪费,这是针对问题的根源、检视制度设计有漏洞而提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提及拒绝接收市民报考、删减场地租金或人员津贴等工作执行细节,但重点探讨的是“重复投考”衍生的问题,以及2016年制度下开考“成本高、时间长”的各种原因,审计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促进部门正视根本问题,在推动改善时既要注意治标,更要想方设法治本。
行政公职局由成立至今都是特区政府公务人员事务管理的专责部门,根据第24/2011 号行政法规《行政公职局的组织及运作》,已明确行政公职局是负责中央招聘的工作。为此,审计署认为行政公职局早在筹备招聘制度的阶段已经掌握实施方案的利与弊、了解各部门的实际人数及所需要的人才、本澳人力资源市场及每个职程开考的具体规模,同时预计制度一旦推出所涉及的工作量,经过充分论证及评估自身条件才推出政策,妥善配备支援人员,致力令工作畅顺开展。但从审计结果反映,行政公职局所设计的招聘及甄选制度为各用人部门带来意想不到的繁琐工作,捆绑式开考令报考人数较正常大增,也令每个环节都要投入更多时间和资源,行政公职局在整个过程中无论在考试场地及监考人力资源、典试委员会专用系统、向各用人部门提供指引、统一管理开考程序等不同工作环节皆存在大量问题和不足,一方面显示制度设计不完善,另一方面说明进入执行阶段即乱象横生,这也是2016年招聘制度为特区政府各用人部门带来的主要困扰。
审计署的工作是综观全局、分析问题,协助特区政府贯彻落实施政方针,正如报告“综合评论”强调:“公务人员的招聘及甄选制度既是解决各部门加强队伍建设的迫切工作,更是特区治理走向系统化、精细化的其中一项战略部署。”主责部门理应在开始咨询时充份聆听各部门的意见及建议,并在正式筹备时通盘考虑各种情况,严谨地设计制度,由于招聘事宜涉及所有公共部门及数以万计的应考人士,根本一开始已经不容有失,但结果却是一错再错,一改再改。
政府发言人办公室在审计报告发表的同日发出新闻稿,强调“行政长官高度重视审计署呈交的《公务人员的招聘及甄选制度》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已批示责成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督促行政公职局切实学习和采纳审计报告提出的可行建议,全面检讨现行公务人员招聘及甄选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而行政公职局亦于在审计报告书面回应中表示:“对报告中提出的事实及审计建议表示认同。”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公职局领导先后接受传媒访问时突然公开否定审计意见及不认同审计报告的内容,其言论前后矛盾,也对各用人部门所反映的真确意见毫不尊重。
审计报告是根据既定的工作程序审视问题。在取证期间,审计人员透过审阅审计对象提供的文件、与对方主管进行会议等方式充分沟通,确保审计发现皆有充足证据作为立论基础。当报告撰写完成,在发表前会依法供审计对象确认内容及书面回应。在此行之有效的程序下,绝对不会出现双方就同一件事有不同检查标准的情况。值得指出的是,今次行政公职局以审计报告发表之后的新数据及不在审计范围的2017招聘制度回应审计意见,属于不同时空下的对比,亦已超出了审计报告的讨论范围。综观近日舆论情况,该局不只一次以微末枝节公开回应刚发表审计报告,不但未有积极落实公共行政伦理的理念,也显示其纠错能力存在巨大的可改善空间。为免此事对日后的审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本署有必要作出上述补充说明,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