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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资办就天眼系统中应用面容识别技术一事作出说明


因应部份传媒及公众人士对有关具警察当局身份的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在公共地方装设及使用的录像监视系统(俗称“天眼系统”)中应用面容识别技术一事之讨论及关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下称“个资办”)特此说明。

业界对“系统”一字之使用范围比较广泛,“面容识别系统”一般仅是指目标为应用面容识别技术识别个人的应用软件及周边设备,在某些为其他目的设立的系统中起相关辅助作用,而不是指独立的、综合性的、以面容识别为核心目的并派生其他用途的信息处理系统。考虑到第2/2012号法律《公共地方录像监视法律制度》中规范的“系统”有一个比较确定的概念,“在天眼系统中应用面容识别系统”一说可能会带来不同理解,故个资办使用“在天眼系统中应用面容识别技术”的表述,以便在个人资料保护范畴更准确地作出解说。

在过去一段时间,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与个资办一直就相关事宜保持沟通,并曾向个资办提出其计划中考虑的不同方案。个资办在经过认真考虑后,否决了一些方案或方案内的部份内容,并对一些方案内容表达了保留意见或修改意见。在这个过程中,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一直保持尊重、合作与务实之态度,基本上按个资办之意见和建议推进工作。对于个资办曾反对之方案,甚至是有保留之方案,均已经放弃采用。

个资办在确保不影响公共安全之前提下,认为可以向公众解释一些个资办在此事上的基本观点,以提高相关事宜的透明度:

  1. 在天眼系统中应用面容识别技术主要是起辅助警方工作的功能。一般而言,存在三个主要辅助功能:一、在已有某人资料的情况下,可在已摄录影像中寻找此人的位置。例如,在劫案发生后,已有一名确定之嫌疑人,通过面容识别技术寻找其曾出现之地点及相应时间。二、在已摄录影像中,对某人之身份进行识别或认证。例如,在劫案发生后,已在录像系统中取得某嫌疑人之影像,可通过面容识别技术尝试在警方已掌握的一批怀疑人物的资料中配对确定此人的身份。三、在已摄录影像中,可通过分析一犯罪行为或预备犯罪行为之特征,寻找可能之嫌疑人。例如,在劫案发生后,以面容识别技术分析已摄录影像,寻找在某地点出现频率不正常地高之人物,以提示操作人员考虑进一步分析其是否有俗称“踩点”之预备犯罪行为,从而分析其是否有可能是嫌疑人。
  2. 这些辅助功能,在没有应用面容识别技术时也完全可以由警员以人工方式(例如:单纯以肉眼进行比对)进行。因此,在性质上来说,其主要作用只是提高工作效率、减省人力资源,通过软件分析并向操作人员发出相应提示以辅助其进一步分析和考虑,并不是完全代替警员之工作,更非代其作出专业的判断。
  3. 这些辅助功能之应用,需要由操作人员输入比较确定的嫌疑人或嫌疑人特征,选定为分析目标的已摄录影像,然后进行比对。虽然面容识别技术需要无差别地分析在相关已摄录影像中出现的所有人的面容特征,但仅仅会就符合配对要求的情况做出提示,对不符合配对要求的个人之面容特征等资料会即时删除或在完成工作后删除。而对上述已摄录影像的使用,仍必须严格按照第2/2012号法律第三章规范等规定进行。
  4. 事实上,这些辅助功能之应用,必须确保不改变整个录像监视系统完整地受第2/2012号法律规管之性质,不改变资料处理之目的,不减少当事人受该法律保障之任何权利等。

个资办会继续与相关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保持沟通,及时了解相关工作进度,协调、监察当中的个人资料保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