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电子政务》法律草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推动电子政务发展,为市民和企业提供更方便的一站式电子服务。特区政府按照《2015年─201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政务整体规划》,展开了各项软件及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经总结向各公共部门及实体作出的咨询,制定了《电子政务》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定以电子方式进行的行政活动等同于传统的行政活动的原则。
公共部门可使用电子方式进行公务通讯及处理文件,包括收发公务通讯及文件,又或透过电子方式作出行政通知,以代替纸本方式。另外,公共部门亦可发出电子证明以代替纸本证明,电子证明具有对纸本证明所规定的同等法律效力。
二、订定私人利害关系人自愿使用的原则。
由私人自行选择以传统或电子方式与公共部门联系,而非强制使用电子方式,并规定公共部门在当面接待时,应向本身未能使用数码化接待的私人提供协助。
三、规定免除私人递交已由政府管有的文件。
倘利害关系人同意让公共部门取得文件,以及缴付发送文件应支付的费用、税项、手续费或其他负担,可获免除递交应由公共部门或公证机关发出的文件。法案同时规定,公共部门得以整合方式处理各种程序步骤,包括简化程序,使利害关系人在同一数码化接待程序中,可要求对适用的条件一并审查及由各主管机关作出决定。
四、规定电子政务须使用可靠及适当的电子身份识别工具。
数码化接待应包括核实使用者的电子身份的程序,以确认登入者和在数码化接待过程中作出行为的作成人身份。具体使用的电子身份识别工具,将视乎办理的事项所需的保障级别而定。
五、规定统一电子平台数字化证照的法律效力。
公共部门可透过统一电子平台向利害关系人发出数码化证照,以代替纸本文件。数码化证照持有人须于公众当眼处安装电子设备,以便持续提供电子证照的相关资料,又或将相关资料的纸本列印件张贴于公众当眼处。
六、在登记及公证机关进行的行为及程序,原则上亦可在统一平台处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于向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卷宗,除非法律规定以电子方式寄发,否则仍维持纸本方式,即须列印副本或提供纸本证明。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