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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局不法之意见遭解雇 机场公司前员工诉特区求偿获胜诉


A于1996年开始在澳门机场服务有限公司(现明捷澳门机场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客运服务主管。2013年,A申请对其进入机场限制及保留区域的通行证进行续期。在收到司法警察局的审查犯罪前科工作小组(GTVA)所发出的“不建议发出通行证”的意见书后,澳门机场服务有限公司决定不批准其通行证的续期申请,并将其解雇。

A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提起实际履行非合同民事责任之诉,认为司法警察局审查犯罪前科工作小组所发出的意见书因违反追求公共利益和保护居民权益及善意原则,侵犯其《基本法》第35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和《民法典》所规定的名誉权而属违法,导致其进入机场禁区的通行证不获续期并被公司解雇,要求澳门特区赔偿其财产及非财产损害合共11,149,812.00澳门元。行政法院审理后裁定其请求部分成立,判处澳门特区就财产及非财产损害分别向A赔偿23,419.00澳门元和150,000.00澳门元。

A和澳门特区均对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A主张提高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金额,澳门特区主张裁定A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对于澳门特区提起的上诉,合议庭认同被上诉判决得出的结论,相关工作小组(GTVA)所出具的对其不利的意见书具有约束力,是导致A被公司解雇的原因。该意见书基于A在2001年和2002年分别因涉嫌持毒和吸毒而在两宗刑事侦查程序中被调查而建议不向A发出相关通行证,然而,倘有的不法事实年代久远,从那时起直到2013年已过去了十一、二年,期间A再没有任何不法、不道德和反社会的行为,而且也从未对机场的安全构成影响,如果说在2013年还以该等宣称属不法的事实作考量的话,那将明显有违公正。合议庭还补充到,即使认为A确实与两起刑事侦查案件有直接关联,该等被指属不法的事实在当时(2001年和2002年)也并未被证实,相关侦查卷宗正是由于欠缺犯罪迹象而被归档的,当局在出具意见时欠缺考虑合理性和适度性原则以及善意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基本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因此,合议庭裁定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对于A提起的上诉,合议庭认为基于适度及适当原则,将非财产损害部分的赔偿金额调整为400,000.00澳门元较为合适,裁定其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澳门特区所提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A所提起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非财产损害部分的赔偿金额作出相应调整。

参阅中级法院第931/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